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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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院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及认定比例与条件

    按系学生人数的15%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其困难程度,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大类。

   (一)特困生:占本系学生人数的5%,该类学生分A类和B类,认定比例分别为1%及4%。

    1.A类特困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

    (2)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B类特困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有残疾的;

    (2)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贫困生:占本系学生人数的10%,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平,无力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

     2.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等原因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与职责

    1.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主任、级导师、辅导员老师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系认定的初步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六条认定程序

    1.从新生报到起,辅导员老师在学生工作部的组织下,通过与学生本人以及家长了解、查阅学生档案、在学生中调查等多种渠道,及时、详细地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院的生活情况。

    2.在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中旬开始,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各系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等级,对特困生、贫困生的比例分别控制在全系人数的5%和10%以内,并将所有信息汇总,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3)。

    4.各系审核签署意见后,在两周内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5.建立学院和系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采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6.各系要定期了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院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生活困难,应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资助。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

    1.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不刻苦,成绩较差;

    2. 在院期间购买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消费品,有抽烟、酗酒、痴迷于游戏等行为;

    3. 弄虚作假,冒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受到警告处分及以上;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九条建档及档案管理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由学生工作部保存。

    2.每年4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困难程度、降低困难程度、新建档、撤档四种情况。

    3.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新建档和撤档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其他

    1.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认定的学生并对其加强诚信及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证及管理工作。

    2.在认定及管理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