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确保我院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国家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从获得学院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按条件筛选产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证明,实行年级、系(专业)和学院三级推荐。学院在严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国家奖学金授予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本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从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从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同等级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金就高不就低,其获奖证书可以兼发,奖学金只享受高额的一项。
四、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院处分,学院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并收回其获奖金额。
五、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向学院隐瞒家庭和个人实际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交回全部获奖金额外,学院视情节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本补充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