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
第五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院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评委会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五)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成绩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无补考记录)。综合测评分是学年学业考试成绩的折合分和社会活动与实践附加分的总和(综合测评细则见附件1)。
(1)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第1名,且综合测评总成绩9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80分以上;
(2)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3%,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70分以上;
(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8%,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65分以上;
(4)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15%,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公布评选方法;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书;
(三)各系由系主任、级指导教师、政治辅导员参加组织初评小组进行初评;
(四)各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评委会评审初评结果,送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六)学院发文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条 评选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意见,老师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诉,老师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