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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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

    第五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院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15%,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3%,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5%,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10%。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公布评选方法;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书;

(三)各系组织初评;

(四)各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评委会评审初评结果;

(六)学院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条  评选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意见,老师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诉,老师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