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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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9年4月22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以及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和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
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署名者顺序;
2.所有署名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该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1.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2.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考查;
3.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公开纠正。
(四)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参与推荐、答辩、评审、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不注明出处,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包括提交课程论文);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5.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注释(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文献资料;
4.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5.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妨碍他人研究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样品、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2.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3.干预考试成绩评定、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
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含印刷和电子媒体)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或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或对论文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八)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各类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3.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
(九)其他
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范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