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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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规章制度,在完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新院〔2014〕85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规章制度,在完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新院〔2014〕85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全体专职教职员、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全体学生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本着合法、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协助监督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通报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举办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完善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评价环节。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被举报人做出评判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判意见,对被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学校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作出如下处理:
(一) 通报批评;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 辞退或解聘;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销奖励、记过、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 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 补救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新院〔2014〕85号)不再适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