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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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新华学院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以及以广州新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和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

2. 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署名者顺序;

2. 所有署名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 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该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1. 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2. 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考查;

3.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公开纠正。

(四)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参与推荐、答辩、评审、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

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

信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 不注明出处,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包括提交课程论文);

2. 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 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5. 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 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

2.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伪造注释(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文献资料;

4. 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5. 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

名;

3.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妨碍他人研究的行为

1.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样品、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2. 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3. 干预考试成绩评定、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

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含印刷和电子媒体)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或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或对论文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八)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 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在各类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3. 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

(九)其他

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第七条  本规范由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