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日期时间:03-13 16:19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学校优良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新华学院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组成为不超过1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挂靠科研处,负责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广州新华学院聘任,为非职务任职。学校在经费等方面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用于调查取证、存档、收发、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立德树人,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智力成果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2.拟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学校的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3.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和认定;

4.指导二级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5.其他需要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与学术道德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等;

2.在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见解,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3.对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4.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3.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对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内部讨论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4.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5.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3.连续2次未经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师德师风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十二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包括:

1.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2.专门会议,包括调查结果审议会、专题咨询会等,参会人员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十三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十四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科研处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纪检部门或相关部门转来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方面的举报和调查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主任报告。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可以委托3名以上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

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审议会议需全体委员2/3以上参会方能召开,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并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和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回避委员不计入审议会议参会人员人数统计。

二十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可视其情节,审议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荣誉、表彰、资格;

3.收回项目经费、项目资助、奖励奖金;

4.暂缓、撤销学术晋级;

5.调离教学岗位;

6.警告、记过、降级、停职、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提出一项,也可以多项并提。

二十一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可由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以诫勉谈话的方式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十二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十三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1.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2.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3.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十四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人,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由委员会参照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五 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受理过程中,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二十 本规程由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