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议组。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主要学科专业负责人、知名学者及有一定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专家和学院有关负责人。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任期2至3年。
第二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成立学位评议组。按学科群或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成立若干个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至1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成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组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中相关学科的委员推荐产生,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与授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12月举行会议,审查与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建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评议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可授学位名称。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对学位评议组提出的撤消已授予的不当学位的建议做出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议组的职责
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组内各系提出的本科毕业生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2)审议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不当学位,并提供有关资料。
(3)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规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