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实施办法

日期时间:04-01 14:42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更好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提高我院学生党建工作质量,确保学生党员的先进性、示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支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我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严格遵循党章的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在培养、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志愿入党、个别吸收”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第四条  各学生党支部要制定出具体的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支部党员培养、发展的具体工作,切实按照本条例,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与预备党员的材料是学生党员培养、发展的重要书面材料。有关学生和各学生党支部应严肃认真、规范书写,保证文档材料客观真实、字迹清晰、完整及时。各学生党支部支委会对本支部要培养、发展的党员材料负责。

 

第二章 申请入党阶段

第五条  申请阶段:提交入党申请书

1.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交与所在党支部书记。

2.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派人与申请人谈话,鼓励申请人自觉接受组织培养,积极创造条件。申请书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3.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应定期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学习

第六条  党章学习小组学习

1.各班党章学习小组应组织班内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定期学习党的章程及相关基础知识,并做好党章学习小组成员参加活动情况和表现的记录,组长由党支部选派党员或预备党员担任。

2.党章学习小组成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组织的各种活动,遵守党章学习小组的规章纪律,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3.本阶段学习要求:

(1)积极参与本阶段由党章学习小组开展的各类活动,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一年内未受处分。

(2)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按时主动向班级党支部(或者培养人)递交思想汇报,每个季度至少一篇,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思想汇报材料向党章小组组长递交,并由党章学习小组每季度底转交所在党支部。

(4)群众基础较好,能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由党章学习小组推荐,征求班级团支部的意见,党支部讨论确定政治思想培养较成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个学期初(10月上旬、3月中旬)各发展一次。

1.党章学习小组对本组成员一个学期的表现进行总结检查,并作出客观评价,初步定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推荐名单提交所在学生党支部。

2.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对推荐对象做出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确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3.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通知党章学习小组和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4.党支部将最终推选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同时向党委推荐成熟的、符合发展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院党校学习。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具有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章,掌握党的基础知识,对党的组织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靠拢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有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想和热情,并能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身体力行。

(1)积极参与学院以及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在班级起表率作用。

(2)勤奋学习,成绩良好,推优时上一学期各门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3)遵纪守法,言行自律,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在此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在考风考纪中有违规行为者;

2.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者;

3.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4.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理者。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认真组织、部署和监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负责鼓励和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从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培养联系人负责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实填写《中山大学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培养联系人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出培养考察以及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参加党章学习小组组织的相关学习及活动中,定期向培养人进行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其中书面思想汇报不得少于两个月一篇。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应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1次,帮助培养对象分析进步与不足,弥补差距,及时改进,由培养人记录谈话内容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党支部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组织进行的部分活动,如定期组织学习讨论、主题实践等方式,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承担班级、团支部、学生寝室分配的工作,不断端正入党动机,服务身边同学,锻炼自身才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立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为发展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2.严于律己,主动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3.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和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4.模范遵守院纪、院规,言行自律,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5.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培养期内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开展创新学习、业余科研和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党支部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在拟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组织班级和党外同学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群众评议,如实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意见调查表》,并由评议人签名后上交党支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党支部召开大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进行评议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数1/2以上票数者,可作为发展对象,并公示。

第十八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公开推荐共青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的程序与要求。

1.召开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不少于全班团员人数的2/3),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入党的团员情况。

2.全体团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被推荐人所得票数一定要过半数,在同学的监督下现场统计出各推荐对象的具体票数,原则上,票数多者当选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报所在党支部审定。

4.党支部召开党支部会议,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深入了解,由培养人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在审核申请人思想汇报、培养人谈话记录、群众评议材料的基础上,审查各学年度《中山大学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对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并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数1/2以上,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

5.如果征求到的多数群众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责成团支部重新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确立

第十九条  党支部将符合发展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党支部的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具体的政治审查对发展对象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要时期(如文革、法轮功活动等)及现实表现进行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撰写自传。

第二十条  党支部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为:

1.党支部向学院党委上报《发展对象情况报告》,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发展对象递交入党申请时间与表现情况。

(2)成为积极分子时间与培养情况。

(3)成为发展对象时间。

(4)发展对象在考察期间的学习、生活、工作各方面表现如何。

(5)公示情况。

2.学院党委预审报告后,党办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的政审等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材料齐全,下发《入党志愿书》。

3.确定入党介绍人(须为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4.申请人规范填写《入党志愿书》。

5.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1/2,否则支部大会不能举行。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政审的情况,一般应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

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

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情况;

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对入党申请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即可作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

(7)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召开支部会议,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出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6.党支部书记亲笔书写《入党志愿书》上的支部大会决议,连同其他材料,报院党委审查。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包括的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二条  经院党委审批后,预备党员编入所在专业学生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通常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按时收取党费,并分配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养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其主要内容是:对照党员的标准,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服务广大同学、学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思想优秀、学习优良、作风良好,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尽职尽责完成学院或党支部交给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此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在考风考纪中有违规作弊行为者;

2.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者;

3.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4.违反国家纪律法规受到处理者。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为: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教育、考察情况,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1/2),预备党员及其入党介绍人须汇报和介绍预备期内有关情况;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情况;对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1/2以上的应到会正式党员赞成方可转正。

4.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连同其他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同时,重新审查评议《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志愿书》。应全面、客观、真实,评议该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在思想政治、学风考风、服务同学等各方面的表现,指出优点同时指出其不足或需改进的方面。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那些还不能按时转为正式党员的同志,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准予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年,但不能超过一年);对不能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两者同时应及时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