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日期时间:03-06 14:27 作者: 点击数:

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院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配合学院行政治院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配合院行政领导学院工作,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实施党务公开,并对上级党组织和全院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院党委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 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 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

(一) 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重要会议精神、有关文件的传达学习、院党委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 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学院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院党委工作报告和党委重要规章制度、共青团工作与工会工作等;

(三) 学院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审批发展新党员和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

(四) 上级党组织要求院党委研究决定和贯彻落实的事项;

(五) 党支部请示院党委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行政重大工作的决策,如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财务预决算、重大经费的开支、院内中层干部的任免等,由院党委正副书记参加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院党委办公室收集,由书记批准列入会议议题;但各相关部门需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院党委办公室(属保密材料除外)。

第六条  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把有关材料汇总后提前一天将它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院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第八条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及其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归档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九条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按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同志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院党委可召开院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条  召开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必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二条  院党委会议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党委成员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各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的党委委员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院党委会汇报。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党委委员。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内容,院党委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六条  院党委会议研究决策问题时,各位委员应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做到充分讨论,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的集体领导。对院党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院党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按时参加会议,严守会议秘密。对院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未作结论的事项等,未经院党委统一部署,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