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时间:11-06 05:09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学院修订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创建绿色、平安、和谐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教学、科研和实训活动中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学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实验室的安全与管理工作。实验与信息管理部、校园管理部是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校园管理部保卫办和实验与信息管理部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统筹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实验耗材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检查实验室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的管理、维护等情况。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四)受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备一定规模的系和实训基地,应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并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队伍。各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或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师生员工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含药品仓库保管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所在岗位涉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行业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学院师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新生在进入药学、化学、医学等实验室前,需安排1-2学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科研、教学及实训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加强各类科研、教学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因素的审核评估工作,尤其对于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风险的项目,必须由实验室安全专家组进行安全评估,从严审核、加强监管,确保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技术能力和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新建、改扩建等项目的安全审核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充分考虑实验室的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尽量将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措施前移到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的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安全员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以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本实验室明显位置并严格执行。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规范处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仪器设备操作者需经过培训后方可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五)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等环节要有完整、规范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七)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和用膳,不得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娱乐活动。外单位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必须事前报告,获得批准。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所在系、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老化易损电线。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气动跌落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及合适的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保证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和邻近部位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四)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
(五)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六)一般情况下,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尤其是大功率的干燥箱(烘箱)、除湿机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做好每日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合适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和网络安全等事项,避免事故发生;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实验室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实验楼首层。
(三)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修维护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做好接地处理以保证雷电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使用仪器设备。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
(五)不得购买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用于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八)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气瓶应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九)各单位、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需保密的信息。
(十)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三)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五)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代替有毒物,使用有毒物质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柜中进行操作。
(六)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多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各种化学品的标签、标识要清晰可辨。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才可进行。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生物安全分级,分别在与其生物防护级别相适应的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研究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变更经过已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也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六)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弃物处置。
(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购置、领取、保存、使用、转移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五双”管理制度。
(八)实验动物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地点,严格消毒灭菌,防止人禽(畜)交叉感染。
(九)一般情况下,禁止利用人(包括学生)作实验被试,抽取血样和注射。无损实验(医学)检测,也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条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物排放管理
(一)各单位和实验室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认真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环保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提交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竣工后须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三)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要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院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系统,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医学类实验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处理,分级分类收集存放,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职能部门(含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办)、系和各级实验室是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单位应建立并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完善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登记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盘查,做到使用规范,账物相符。
(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检查,并将记录检查情况存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视情况上网通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的实验室,学院将责令其暂停使用。
(三)各实验室应将日常检查和定期自查相结合,其所在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的例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应定期上报,对需要学院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协助完成整改的问题,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一)学院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检查评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纳入绩效考核。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院和各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央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