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章程
序言
广州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是举办高校中山大学与出资方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申办的独立学院。学校于2005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5〕68号),正式成为独立学院。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转设成广州新华学院,为民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努力建设成整体水平位居国内同类高校前列、独具岭南特色的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高校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英文名称:Guangzhou Xinhua College 缩写:GZXH
学校法定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华美路19号和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路248号,学校设有广州、东莞两个校区。
学校网址:https://www.xhsysu.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截至2020年8月31日,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学校资产总额为477952.94万元。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第五条学校以“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坚持“三基三严三早”(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早立志规划人生,早理论联系实际,早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学传统,坚持诚信求是、开放包容、笃实创新的教学精神和“早、正、严、实”(立足早字,赢得时间;心正,身正,操行正;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扎实抓,抓扎实)的教学原则,将培养“德才兼备、知行合一”,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学校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多层次办学,积极探索发展应用型研究生人才培养和开展国际合作教育,适度开展成人学历教育,有选择地开展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证书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学科专业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理学、医学、工学、经济、管理、法学、艺术、教育。学校将根据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设置、拓展和调整学科布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的学科。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由7至9名(单数)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校年度财务预、结算审核,对财务预、结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研究事项的材料和会议通知送达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使用专门记录册并指定专人保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董事或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并批准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按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换届,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举办者或各方开会决定同意进行;董事会召开换届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以书面形式将换届会议研究事项和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会成员;换届会议研究事项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方为有效。
其中,董事会成员变更,包括撤换、增补,须经举办者及各方开会决定同意,并提供撤换、推荐函,然后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董事会召开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以书面形式将成员变更的情况、增补人选简历等和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的撤换、增补,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应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有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有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负责人。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研究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审议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设置、编制定额、人事任免、薪酬和奖惩方案等;
(三)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
(四)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项目资金安排等;
(五)审议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活动;
(六)审议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七)审议学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校长认为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的具体运行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学校办学活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保证学校办学活动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方及学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推选)组成。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核对董事会与会人员身份、人数和程序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四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立党委办公室等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设立党总支(支部)或党、群团工作机构。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中共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履行政治领导和政治保障职能,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三)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中共广州新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证经费。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院系党总支(支部)会议制度。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院系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共青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广州新华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应由学术委员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评议、指导、咨询和服务学校教学工作的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对申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为学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咨询。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议组,学位评议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校内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行政管理、人事、发展规划、财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制定不同的设置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办学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对教育教学进行管理。
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招生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及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行政人事管理和科研机构,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学校的定位、功能和地方、社区的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文化创新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及建设、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财务工作机构,配备符合资质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年度审计。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院系为主体”的管理体制。院、系是学校下设的管理实体,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社会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六条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办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分管相关行政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负责院系的党团事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校发展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学校重大事项改革与发展、人才培养规划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机构,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章程修订、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等有知情权、建议权;
(二)对涉及教职工直接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及教职工奖金、补贴等生活福利事项有讨论、通过权;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对学校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学校章程、年度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有监督和建议权;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广州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取薪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重大改革事项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公平获得健康发展机会、竞争环境以及荣誉称号、奖励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有权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参加社会服务和院系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指导学生完成学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协助解决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学生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公正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评价,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心理健康、职业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方面获得学校指导;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奖助,申请勤工助学;按规定和程序转专业,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四)知悉学校重大改革事项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校各级会议;
(五)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纪律部门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达到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条件要求;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享受国家和学校奖助政策规定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配合学校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则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校友
第六十五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校学习或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学校为校友提供教育等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依法发起设立、登记注册,具有联谊性、咨询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为:
(一)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按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五)社会服务、科研成果孵化及专利转让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换。
第七十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七十一条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七十三条学校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计提比例由学校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标志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字体为蓝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徽位于校名的最前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圆型、海棠式洞窗、木棉花、校名、建校年份等基本元素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术权杖代表知识的崇高和圣洁,作为大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象征。由上部、中部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包含龙、凤、山、水、祥云和九、五、凤凰山、火炉山、麻涌江、红棉花、芭蕉果、凤凰树的图案、建校时间、校训等元素,以鼎承托,以毛笔为尾端造型。
第七十八条 校训。
第七十九条 校歌。
第八十条校庆日:每年11月20日。
第十三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五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章程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五)章程修订由以下一方提出: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应到会1/3以上成员提出;董事会1/3以上成员提出;
(六)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成员通过。
第八十九条 学校章程修订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备案通过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应该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监事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准。